1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,以及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,研究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、方案、实施办法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,并组织实施。 2、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权。对本区境内所有企事业的劳动用工、工资分配、社会保险、劳动合同、职业技能培训、工时与休息休假、劳动保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,对违规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 3、统筹管理本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;制定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和运行细则,引导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,统筹管理外来劳动力;规划实施职业介绍、就业训练、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;指导企业、职工生产自救;制定劳动用工政策、调控全区失业率。 4、负责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管理、集体劳动合同备案、鉴证和劳动争议的调解、仲裁、信访工作;指导镇乡、街道劳动关系协调组织、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。 5、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工作;贯彻实施全区工资标准、企业工资指导线、劳动力市场价位制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。 6、综合管理全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;贯彻实施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;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区工人就业前培训和在职 培训;负责企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、考核、评审发证工作,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。 7、制订和监督检查全区企业、机关事业、农村养老、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;组织实施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。 8、负责对工伤的认定和因工、职业病、因病、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(职)审批工作。 9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、管理、运作规则;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监督;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。 10、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,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、信息资料及预测报告。 11、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,为政府制订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:负责对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、法规的宣传。 12、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组织、思想、业务和作风建设。 13、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